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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挖坏燃气管道将依法重罚

发布时间: 2016-06-07 15:53:4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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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中压管道长1300余公里,低压管道长900余公里!

这些天然气管道深埋于西宁市地下、纵横交错,是我们城市的“大动脉”和“生命线”,然而,近年来在西宁市因施工不当引发的燃气管道事故屡有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已经成为影响西宁市城市天然气管道稳定运行的重要原因。这是6月3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获悉的。

【记者调查】

近期发生的挖坏事故

晚报记者了解到: 5月11日,在格兰小镇,挖掘机挖断了一根埋在地下的天然气管道,小区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5月16日,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大楼门前的建筑工地上,因施工不慎损坏了地下天然气管道,导致天然气泄漏。两起事故的发生使得周边区域大面积停气,燃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了影响。相关部门及时抢险,避免了更大的危害和损失。同时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事故展开调查和处理。从事故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是两起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

【事故主因】

未确认管线位置盲目开挖

据了解,目前西宁市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大部分都是由于施工方在不清楚地下燃气管道敷设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开挖,导致埋地管道发生泄漏。施工破坏在影响周边燃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处置稍有不慎,将引发火灾、爆燃等严重后果。

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恳请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及时联系该公司,查明建设施工范围内及周边燃气管道敷设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究其根源】

在于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这两起事故得到了及时处置,避免了更大危害的发生。但也反映出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线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市规划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于违法违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依法警示】

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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