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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首次裁定对2名无期罪犯不减刑

发布时间: 2016-06-16 02:27:35 来源: 作者:
湖南省高院首次裁定对2名无期罪犯不减刑

红网长沙6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龚金真)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两名无期徒刑罪犯曾某贵、向某会不予减刑。这在该院减刑、假释审判史上尚属首次。

据悉,这两名罪犯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2年执行。在服刑期间,监狱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刑。

但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均依法裁定其不予减刑。

罪犯曾某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某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对此,湖南高院审理查明,曾某贵在服刑期间不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多次打架行凶、袭击管教干警,且屡教不改。湖南高院认为,罪犯曾某贵在服刑期间多次打架行凶,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

另一罪犯向某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17日,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2月,该犯被转至湖南某监狱服刑,该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湖南高院审理查明,对于罪犯向某会2012年2月以后的服刑情况和改造表现,监狱仅提交考核台账记载该犯长期处于严管、隔离审查、高危管理、住院治疗等状态,未提交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亦未提交罪犯奖惩审批表、病情鉴定等材料。严管、隔离审查、高危管理的原因不明,患病情况不明。湖南高院认为,证明罪犯向某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遂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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