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男子李先生6年前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致对方重伤,事故发生后其并未逃逸,且当天就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然而去年10月份李先生在银行办理车贷时,发现自己有网上在逃不良记录(历史在逃),向靖边县交警大队讨要说法后,对方承认系办案时误录入并已撤销更正,但由于该信息已被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内,李先生请求予以删除8个月后,交警队称还在处理。

交通肇事未逃逸 5年后却得知被“网逃”
2010年6月20日,李先生驾驶摩托车由靖边县张家畔镇海则畔村驶往靖边县城南大街,行至长庆路北段时与他人驾驶的人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对方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先生报了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就去靖边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录取口供。
根据调查,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持C1证驾驶无牌110—15型两轮摩托车,因此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当天在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后,就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份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同年9月3日,李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边县法院判刑。
2015年10月份,李先生在买车办贷款时,却发现自己有网上在逃不良记录(历史在逃),由于存在该信息,李先生便无法从银行办理贷款。李先生表示,几年来除了那次交通事故外,他再没有出过啥事,不可能被列为网逃,因此认定问题一定出在那次事故的处理上。
“今年4月份,我又到银行准备贷款,但得知自己的核查仍然未通过,显示历史在逃,属于不良行为记录,让我到公安局去查一下。”李先生告诉记者,这个网逃信息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买车买房无法从银行办理任何贷款,报名参加的考试也都没有通过审核。
当事人事发当天便被刑拘 4天后列为网逃
2015年10月份,得知自己被“网逃”后,李先生为证明清白便多次到交警大队、公安局了解情况,请求予以删除网上的在逃不良信息。10月19日,靖边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李先生于2010年6月20日驾驶摩托车在靖边县城长庆路北段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因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该大队民警在网上办案过程中误将其入为在逃人员,因其属正常到案并接受调查的违法人,因此在发现误录入后,随即予以了撤销更正。
记者了解到,2010年6月20日李先生以交通肇事案被靖边县公安局立案刑事拘留,而其被列为“网逃”时逃跑日期同样为6月20日,为负案在逃被悬赏500元,且6月20日也是其被羁押至靖边县看守所的时间。根据调查发现,李先生被列为“网逃”时间为2010年6月24日,主办单位为靖边县交警大队,经办人为该大队事故中队的刘培峰、李春宏,登记审批人则为时任该大队教导员的雷志斌。
然而到2010年6月29日,李先生却在靖边县席麻湾乡的家中被“抓获”,也就在当天,由雷志斌为撤销审批人撤销了李先生的“网逃”。李先生质疑道,当时自己根本就没有肇事逃逸,怎么可能会是网逃,包括被羁押到看守所的时间、法院审理案卷中证人证言等都可以证明。
请求删除信息8个月后仍在处理中
“虽然去年10月份靖边县交警大队开具证明承认误录入并予以撤销更正,但我为网逃的信息已被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内,我请求依法删除这一信息已经过去8个月了,仍然没有结果。”李先生说,根据《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靖边县交警大队所出具的证明,完全可以证明倀在办案时违规使用网上追逃侦查机制,除证明外交警队没有其它任何说明,也未追求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对此,靖边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世岗表示,自己是今年才调到交警大队任职,不过李先生找他反映过此事,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是目前正在处理,但具体情况需要问时任该大队教导员的雷志斌和办案人员。
时任靖边县交警大队教导员,现调任靖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的雷志斌称,李先生被误录入“网逃”一事,当时发现错误后就撤销更正了,因此就没有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究责任,至于删除在逃人员的不良信息,因权限有限只好将证明材料逐级向上申报,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同时,雷志斌否认对误录入“网逃”信息对李先生带来了大的影响,他称这是内部信息,撤销之后一般人看不到。
此外,记者采访负责办理此案的靖边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刘培峰时,其表示在已经在处理了,但以还要处理其他事为由,婉拒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此案的其它问题。
对此,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睿表示,一旦被列入网逃人员,对当事人的名誉和生活自由度将造成很大的影响,既然已经确定李先生当时被误录入“网逃”人员,知道有错误,靖边县交警大队就应当及时更正错误的信息,而且可以追究相关办案民警的责任。同时,李先生可将自己的情况向榆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