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岁的孩子,本该在教室里读书、在家庭中享受温暖。然而这个稚气未脱的少年,却屡次偷盗摩托车,他的父母离异,缺少家人关爱,独自一人在榆林大街上游荡,看到合适的猎物便下手,丝毫没有顾及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危害。6月28日下午,当公安榆阳分局上郡路派出所将小王(化名)带回谈话时,小王也没有一丝悔意。
小王是延安人,从小就很少读书,加之缺少家人关爱,14岁的他看起来比同龄人显得有些呆滞,记得家中有一个妹妹,但他却叫不起来名字。6月28日,上郡路派出所民警在南门口巡查时发现,一个少年骑着一辆大三楼摩托车非常可疑。盘查后,少年小王爽快承认了,这辆摩托车是他偷来的,还承认了他偷过很多摩托车。
小王说,今年5月14日晚上11点多,他来到青云庙会停车场,偷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第二天中午他骑着摩托车在东沙转悠,一个自称车主的人拦住了他,他丢下摩托车就跑了。随后几天他在榆阳区大坝头桥下,偷了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骑了几天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5月20日左右,他在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融智大厦地下室,将一辆黑色摩托车连接启动的线头拔开,然后发动后骑着跑了,后来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老头。
“我偷来的摩托车有的太破,卖不上钱,骑了几天就扔掉了。”小王说,其中销赃最贵的卖了400元,其余的都在一二百元不等。他偷摩托车从来不踩点,那里发现有摩托车就在哪里偷,虽然知道偷盗不好,但没钱花,家里人也没人管他。
据办案民警介绍,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因为其相对于成年人来说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的了解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御意识。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决定了法律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较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性,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未成年发展为基点来制定刑事司法政策和设计具体的诉讼制度、程序。这就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的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