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面对酒驾严查的高压管态下,铜川一男子心存侥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处,不足一周时间内,再次以身试法被交警二次查处,成为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就查处辖区第一例“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案件。
司机神色慌张 语无伦次
7月1日20时许,该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二马路体育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陕B67xxx的长安牌灰色小型客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示意该车立即靠边接受检查,期间民警发现驾驶人张某某神色慌张,语无伦次,且满身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40.4mg/100ml。因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便将其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大队长张国庆说,在调查过程中令民警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在对驾驶人张某某信息查对过程中发现,2016年6月25日20时许,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市交警一大队四中队查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而时隔不足一周,驾驶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20时许,竟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处罚:罚款2500元 行政拘留十五日
面对如此荒唐的张某某和令人瞠目结舌的交通违法行为,办案民警迅速将案情向中队和大队进行汇报后,既要保证办案速度,更要保证案件质量,鉴于该案案情特殊,要认真做好后续宣传报道工作,让更多驾驶人从中受到教育,引以为戒。
因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驾驶人张某某最终被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面对酒驾如此严厉之处罚,驾驶人张某某竟然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连续两次酒后驾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直到锒铛入狱、驾驶证被吊销才悔之晚矣!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民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切莫以身试法,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