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楼上楼下住着的邻居一起上了法庭,起因是一楼在自家后院搭建了建筑物并在其顶部安装了摄像头,二楼住户认为这个摄像头将其家中情况一览无遗,严重干扰到自家的正常生活和安全。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改判,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拆除涉诉摄像头。
事发东丽区某小区,在二楼入住前,一楼的住户张某在自家小院内搭建了大约40平方米的全玻璃钢结构封闭的建筑物,还在该建筑物上安装了3个摄像头。二楼发现这一情况后曾于2015年5月30日报警,但两家未能协商出结果。于是,二楼起诉,要求判令一楼拆除院内私建建筑物和摄像头。诉讼中,二楼原告表示,一楼被告搭建的建筑物虽然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用水、排水,但被告搭建的建筑物属于硬顶钢架结构且该建筑物的顶部与原告家阳台的下沿墙壁直接相连,容易造成居住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隐患,被告在建筑物顶部架起摄像头可随时通过该摄像头看到原告家中情况,对原告家中人员、物品摆放可随时获得信息了解,该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故而,要求判令拆除该建筑物。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的该建筑物及摄像头对其居住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隐患尚未实际发生且将来不会必然发生,故原告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而驳回原告祝薇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涉案建筑物对其造成妨碍没有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但被上诉人安装在该建筑物上的摄像头,对上诉人的生活构成妨碍。二审改判,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房屋后的小院内搭建的建筑物上的3个摄像头。(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