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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PK:“痛经假”来了,你是休还是不休?

发布时间: 2016-08-18 13:07:56 来源: 作者:
人民网天津8月17日电(唐玉洁)据宁夏新闻网消息,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痛经假”,

人民网天津8月17日电(唐玉洁)据宁夏新闻网消息,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痛经假”,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给予1-2天休假。

观点PK:“痛经假”来了,你是休还是不休?

观点PK:“痛经假”来了,你是休还是不休?

网友观点:

“经期假”可能会加剧性别歧视

一些网友担心,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女性就业时容易遭遇性别歧视,如果实施“痛经假”,在同酬的情况下,男女却不能同工,用人单位会认为提高了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可能会造成一种新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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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期假”无法量化 难以落实

部分网友对“痛经假”的落地问题表示担忧。一方面,员工来月经的时间难以确认和量化管理,自由的裁量难免让人担心产生不公;另一方面,将生理疾病暴露于人前,自己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很多人宁愿选择沉默,冒着虚汗也要“抗”过去。

观点PK:“痛经假”来了,你是休还是不休?

笔者观点:

女性在经期时,身体较为虚弱,“痛经假”的实施无疑是人文关怀的体现,我们应该予以支持。然而,网友的顾虑却是绕不开的问题。如何确保“痛经假”的可操作性,具体的实施方法尚需完善。

归根到底,我们仍需努力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营造男女平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要懂得在工作中爱惜身体,提高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总要有一个大力推进的时刻,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员工都迈出努力的一大步,如此,才能让职工福利得以真正进步。

延伸阅读:

其实,“痛经假”并非新鲜事物。早在1993年国家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宁夏之前,已有不少省市出台相关方案。

北京:1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天津:2天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空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

上海:1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1-2天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湖北:1-2天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9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陕西:1天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2月25日实施)规定,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山西:1-2天+卫生费30元/月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江苏:1-2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2月19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浙江: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重庆:2天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实施)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海南:2天

《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3年4月30日实施)规定,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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