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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快递企业涉价格欺诈最高罚50万元

发布时间: 2015-01-09 18:47:16 来源: 作者:
近日,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快递企业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将予以50万元的罚款。

快递员送货上门,没有明码标价公示卡,就有可能接到罚款通知。近日,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快递企业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将予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通知,各快递企业“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长期公示。快递企业提供服务之前,要向服务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快递企业要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明码标价公示牌”;快递业务员需持“明码标价公示卡”上岗。对于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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