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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被食药监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8-19 19:37:07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
信网获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信网8月19日讯 信网获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即墨育仁分公司就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即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结合其违法事实,该局于4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即墨育仁分公司于2011年04月22日在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零售(连锁)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8月10日下午,信网多次致电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预留在网上的办公电话,但是一直无人接听。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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