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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投保能否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因逾期解约被判赔钱

发布时间: 2016-03-23 13:00:32 来源: 作者:
隐瞒病情投保能否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因逾期解约被判赔钱

娱乐吧3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杨长平)隐瞒病情投保,还能获得保险赔偿吗?近日,一位身患癌症的女子状告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

病人投保,索赔30多万

投保人林小姐今年29岁,家住思明区,她原本是一家银行的员工,前年年底,银行通过一个保障计划为员工投保了医疗保险。

林小姐早在投保之前的2014年10月9日,就被医院诊断出患有甲状腺良性肿瘤。可是,林小姐并没有将这一病情告知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为100%,癌症定额给付为300000元。保险合同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

林小姐投保后不久,2015年1月6日,她因发现右颈前区肿物,入住医院,并被手术诊断为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随后,林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0多万元,但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林小姐寄送了《理赔通知书》,其中“理赔说明”部分,明确载明林小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疾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予以解约,并退还全额保费。

逾期解约,保险公司要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林小姐医疗费用保险金8359.73元及癌症定额给付3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有要求林小姐提供体检报告,但林小姐不提交体检报告当中显示“甲状腺右叶实质性肿物,考虑腺瘤可能性大”的第1-4页,这与常理不符,应认定为故意隐瞒。

不过,保险公司已经于2015年2月16日得知林小姐的病情,却等到2015年3月26日才向林小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这已经超过法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因此,法院认为,林小姐在投保时虽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三十日的法定期限,所以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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