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来的房子 能独自办抵押登记否
遭拒绝后,男子起诉当地住建局,历经两审均败诉
娱乐吧3月29日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阿东(化名)与前妻阿宜(化名)协议离婚,约定共有的一套房子归他所有。阿东后来欲用该房子抵押贷款,并到住建局去办理抵押登记,却因“不符合规定”遭到拒绝。阿东将住建局起诉到法院,历经两审,仍以败诉告终。
为何属于自己的房子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呢?本期《以案说法》关注这起案例。
起诉 办抵押登记遭拒 诉住建局“不履责”
阿东老家在安溪县,在办理一桩抵押登记中遭到拒绝后,他将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起诉到安溪县法院。
据悉,阿东与阿宜于1988办理结婚登记,20年后的2008年协议离婚,约定在安溪县凤城镇的一套房子归阿东所有。该房于1993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00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上的名字只有阿东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5月7日,阿东拿着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未再婚证明,到住建局房屋登记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审核这些材料后,住建局认为,阿东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系属与阿宜共有,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住建局因此拒绝了阿东的申请,并口头告知他应当补正的内容。
在阿东看来,自己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该房子系自己个人所有,住建局不为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错的。在沟通无果后没几天,阿东作为原告,将住建局起诉到安溪县法院,状告该局不履行房屋抵押登记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