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4月5日16时19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实习生 陈思)近日,《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改通过。条例完善了有关备案和公告、任免案初审、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表态发言等方面的规定。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后共35条,比原条例增加了1条。
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有关法律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此次修改,还将近年来任免工作中的一些成熟做法或者工作制度上升为法规规定,完善了有关备案和公告、任免案初审、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表态发言等方面的规定,如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本届内有效、拟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前表态发言等。
此外还新增了任命人员可以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