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4月5日21时2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实习生 陈思)3月31日起,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开始施行。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建议及其办理结果公开、建立办理工作台账、注重落实建议答复函中的承诺事项等规定。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涉及22个条文,修改后的新办法共有58条,比原来增加1条。
市人大法制委方面表示,新修改的办法增加了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组建的内容,即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同时,增加了区县人大代表列席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办理代表议案,以及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规定。
新办法补充完善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接受有关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等内容。在建议办理方面,新增了代表对建议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将答复函回执分别反馈给承办单位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视情况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的规定。
就市民关心的代表建议及办理结果,此次修改增加了建议及其办理结果公开、建立办理工作台账、注重落实建议答复函中的承诺事项和主任会议听取本级“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中还明确了建立履职补助制度,并新增了市和区县政府直接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听取所在区县、乡镇人大的工作意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