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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男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 冲动伤人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 2016-04-06 06:01:19 来源: 作者:
娱乐吧4月5日讯 据宁德网报道, 常言道,小酒怡情,大饮伤身,这不,福鼎一男子趁着酒后冲动,随意殴打他人,结果害人害己。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娱乐吧4月5日讯 据宁德网报道,常言道,小酒怡情,大饮伤身,这不,福鼎一男子趁着酒后冲动,随意殴打他人,结果害人害己。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5年10月28日22时许,李某醉酒后与朋友在福鼎市白琳镇某牛肉馆吃宵夜。期间,李某到李某善所在的包厢敬酒,因琐事与其发生口角,即用酒泼洒李某善,后被他人劝离了包厢。继而李某善等人准备离开,李某见状持砂锅砸向李某善脸部,至其右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长达4.7CM,头皮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李某善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赔偿了李某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于同年11月11日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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