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长治市民武女士通过公开竞拍,获得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银行)委托拍卖的长治市城区长兴中路两处房产。3年过去了,武女士却迟迟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2013年1月30日,在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主持下,经过多名竞买人20多轮的激烈公开竞价,武女士成功竞得长治银行委托拍卖的抵贷资产长治市城区长兴中路50号2幢、3幢房地产,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合同,同时足额交付了竞买价款及拍卖佣金。
不料,在随后的资产移交办理中,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和长治银行,却以该行企业改制人员变动频繁、个别工作人员拍卖前向武女士隐瞒了上述标的物房产早已不知被什么人占用,不能及时收回为由,要求武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长治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该行继续履行资产转让合同。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令由长治银行履行资产转让合同,为武女士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因长治银行不履行判决,武女士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治银行下发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17日,向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和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等机关签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宗房地产过户到武女士名下。
2014年12月17日,武女士向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递交上述房屋过户申请资料,请求办理过户登记。该处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武女士需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凭过户后的土地手续,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当日,武女士向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上述房屋所占土地过户申请资料,请求办理土地过户登记。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收件后,告知武女士回去等通知。在随后数月的等待中,武女士数十次向该局催问结果,最后被告知“城区国土分局给该宗土地所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取得类型不明,市局正在向城区分局调取档案”。此后,武女士再次催问结果时,又被告知“城区分局找不到该宗地的档案了,但能确认该宗地取得类型为划拨用地,原土地证上载明的‘转让’取得类型是当初工作不规范造成的”,要求武女士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过户手续。无奈,武女士同意先行垫付土地出让金办理,但当要求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时,又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规定,目前无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015年6月1日,武女士以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规划法是规范城乡建设活动的,不能用于规范既成合法建筑物用地变更登记行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以该法条规定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土地过户登记,系适用法律错误。该厅受理后,要求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城区分局调取该宗土地档案,准确认定土地取得类型,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因城区分局拒绝提供完善的土地档案资料,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经决定为武女士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条件是武女士向省国土资源厅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没想到,当武女士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又以领导不同意为由,停止办理后续过户登记手续。
为彻底查清上述房屋所占土地取得类型,早日办理过户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14日,武女士向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限期公开该宗土地的相关政府信息。该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潞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武女士公开上述宗地的颁证程序、土地性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法律依据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该判决生效至今已近3月,该分局仍拒绝向武女士公开这些资料。 (王正炜 唐科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