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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4·18”交通事故证据公开

发布时间: 2016-04-29 12:17:56 来源: 作者:

4月18日,首府学苑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与18路公交车发生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当场死亡。4月28日下午,办案单位赛罕区交管大队事故股向事故双方公开出示了包括视频、检验鉴定报告在内的各项证据,视频显示电动车驾驶人赵某在行驶过程中受到另一辆拐弯的电动自行车作用力之后摔倒在18路公交车的后车轮下遭到公交车碾压。

当天下午,赛罕区交管大队事故股在大队会议室召开了“4·18”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赵某的家人以及呼和浩特市公交一公司的安全员王先生分别代表事故双方参加了证据公开会,赛罕区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刘永利以及事故股负责人、办案民警向事故双方出示了交警调查之后所取得的各项证据。记者了解到,公交车驾驶人为云某,云某的准驾车型为A3,正常年审,公交车也年审正常。交警随后向事故双方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相关图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办案民警表示,发生事故的学苑街宽度为18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为2.1米,非机动车道内有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摔倒的划痕。警方向事故双方播放了调取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公交车由东向西沿着学苑街行驶,中途停车上下乘客然后开始行驶,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也由东向西同方向行驶,中途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另外一辆正在行驶的电动车发生接触,之后受到作用力的赵某摔倒在地,滑行过程中被公交车后轮碾压。事故发生后警方委托专业机构对公交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牌号为蒙A74231的公交车车速为每小时30.9公里。副大队长刘永利告诉事故双方,警方依法召开证据公开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调查公开、公正、公平,事故双方如果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在会上向警方提供,对于警方出示的证据如果有疑问也可以进行提问。在会上,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疑问,警方做了相应的解答。刘永利表示会后警方将复制相关证据给事故双方,近期警方将对该起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 (记者艾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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