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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停运污染源监控设施将被罚

时间:2016-07-06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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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擅自拆除、破坏、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擅自对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沈阳市正式施行《沈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12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止或不正常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数据。

《办法》对监测设施建设提出了硬要求,即排污企业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一旦发现排污企业擅自闲置、拆除、破坏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市民也可以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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