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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家“全市最低价”卖手机 消费者发现别家便宜获退款

时间:2016-07-08 0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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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通讯商行购买手机,商家承诺“全市最低价,否则可退差价”,交款后,消费者发现购买的手机并不便宜。

昨日,省消协通报一起涉及手机投诉典型案例,因为商家的一句承诺引发购物纠纷。

5月14日,消费者于先生在一通讯商行购买一款手机,共计花费5200元。购买手机时,经营者宣称,该手机价格为全市最低,否则可退差价,并给予一定赔偿。购买手机第二天,消费者于先生到另一家手机商店询问同款手机的价格,发现比购买的便宜700余元。于先生找到通讯商行经营者,经营者经询问后确认情况属实。于先生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遭到商家拒绝,商家只同意给予其一些赠品。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00元。

针对上述维权案例,省消协工作人员分析称,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对其所售手机的价格宣传并非真实,违反了该条的法定义务。依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本案中,“全市最低价”为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意图以此引诱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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