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各基层检察院发布信息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追究刑责。
案例1:
电梯旁刀架脖抢回家女
辽宁阜新来沈的男子赵某,初中文化、无职业,因为手头缺钱萌生了盗窃、抢劫的想法。
2015年10月7日,赵某来到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附近,将停在路边一辆轿车内的一部手机、一件男式上衣、一个男式手包和60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车内被盗物品价值800元。
同年10月13日,赵某来到于洪区汪河路附近一小区预谋抢钱,当一回家的女子走到一楼等电梯时,赵某持刀架在对方颈部上迅速将对方拖入电梯间,随后又将对方带出楼外,并用刀将对方的颈部划伤,抢走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4000元)。
案发后,赵某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并将所抢手机归还对方,之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伤女子颈前部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某以暴力方法抢劫私人财物,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案例2:
偷女友钥匙抢女友同事
曹某,外地来沈务工的男子,29岁,初中文化,没有一份固定工作。有过诈骗、抢劫前科。
2015年10月25日下午2时许,曹某持从女友那里偷来的钥匙,开门进入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医院单位员工集体宿舍,撞见正在宿舍内休息的女子郭某,见状,曹某遂以暴力、威胁手段,从对方那里抢劫一部手机、一枚黄金戒指及1500元现金。经统计,曹某盗窃物品共计4600余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某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