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市民秦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他想把已故父亲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方能办理过户,但公证处需要提供其祖母的死亡证明。“我奶奶上世纪50年代就去世了,那个时候我父亲只有十几岁。”如何找到从未谋面的奶奶的死亡证明,这让秦先生一筹莫展。
前日下午,记者见到了今年35岁的秦先生。他告诉记者,父亲1937年出生、1992年去世,他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今年67岁。今年3月,他准备将父亲名下的一套50余平方米的二室一厅房子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也表示支持。据介绍,秦先生的父亲原在太钢环保处工作,这套房子原属于太钢公房,1996年房改时秦先生母亲以家属的名义予以购买。如今要过户的话,需要到太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然而,上周四,秦先生去办理时,他被告知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方能办理房产过户。城北公证处太钢接待站工作人员告诉秦先生,他这种情况要进行继承权公证,此公证程序,需要秦先生提供被继承人(秦先生父亲)的死亡证明,还有秦先生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爷爷2003年去世,死亡证明派出所已经开出来了,但奶奶的死亡证明该上哪里开呢?”秦先生说,公证处需要准备的材料基本都齐全了,包括父亲的死亡证明、他本人的独生子女证明等,现在只差奶奶的这张死亡证明。原来,秦先生的奶奶去世在上世纪50年代,当时他父亲只有十几岁。秦先生告诉记者,为了开其奶奶的死亡证明,他到房产所在地的古城街道大同路北社区、奶奶身前户籍所在地柳巷派出所等地问询。然而,社区干部告诉他,社区2001年成立,居民底簿上只有他爷爷的死亡记录,对于秦先生奶奶的情况,社区一无所知,因此无法开具死亡证明。柳巷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派出所只有上世纪50年代以后的户籍信息,更早时期的没有。昨日下午,记者分别致电大同路北社区、柳巷派出所户籍科,均证实了秦先生的说法,社区成立前的居民信息无从查找,派出所的户籍底簿最早到上世纪50年代以后。秦先生还说,他和母亲还咨询过迎泽区档案局,但也没有结果。
昨日上午,记者前往太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交易所了解情况。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秦先生要过户的话,确需完成继承权公证,至于提供什么手续,应当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来。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城北公证处太钢接待站的张姓负责人,他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秦先生来说,他的母亲、爷爷奶奶都同意放弃继承,他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其死亡证明。对于秦先生的这种情况,公证处遇到过很多,一般都能开出相应证明,否则公证处就无法受理。他还表示,时间太过久远,可请当地社区或原籍地出具证明也可。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王百策律师。王律师认为,对于秦先生的这种特殊情况,并非无路可走。一方面,户籍地派出所可以出面协调,根据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给予证明,做适当变通;另一方面,不妨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确认房产继承人资格,以便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太原晚报记者孟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