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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责是“第三者”男子提起名誉权诉讼

发布时间: 2016-04-05 08:09:13 来源: 作者:
是否向社会公众传播,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关键。
男子峰,今年34岁。去年10月底,峰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男子自称叫青,青电话中指责峰破坏他的家庭,与自己的妻子红有染。峰听了半天,算是弄明白了事情的原委。青是红的前夫,青与红刚刚离了婚。
红是峰的初中同学。大约三年前初中同学聚会后,峰和包括红在内的同学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青觉得前妻红与峰有染。除了给峰打电话,青还给峰的妻子以及其他家人打过电话,电话的内容也大同小异。
峰提起诉讼,状告青侵犯自己名誉权。峰说,直到青给他打电话后,他才知道青和红已经离婚,并且他和红只是同学关系。峰说,青给自己以及家人打电话,在朋友中散布谣言的行为已构成对他名誉权的损害。为此,他精神恍惚、无法吃饭睡觉,导致胃出血,甚至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查,峰患上了胃溃疡、十二指肠糜烂。峰要求青向他的妻子、家人澄清事实,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共3万元。
青辩称,自己确实给峰及其妻子打过电话,称峰与自己前妻关系不正常。但青不同意对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受侵害,简言之即行为人的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案件中,青虽告诉原告弟媳,且给原告及其妻子打电话,称原告与被告前妻关系不正常,但并未向社会公众传播,没有影响到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的行为虽不道德,但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
法院驳回了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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