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郭卫艳)用伪造的证件骗来轿车,再抵押出去骗钱。近日,记者从翼城县法院获悉,亢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男子亢某,临汾市尧都区人。2011年6月1日,亢某用伪造的“高某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在杨某处骗租了一辆黑色中华轿车。接着又以汽车行驶证上杨某的名字和内容伪造了一套杨某的各种证件。其中,身份证上的照片为亢某本人照片。亢某还伪造了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之后,亢某又将该车及这些伪造的虚假手续,一起通过翼城县的崔某质押给张某,得款五万元后逃离。2015年7月16日,被骗的黑色中华轿车被翼城县公安局查获。经翼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6万元。
另查明,2015年7月1日,亢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亢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9月2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6万元。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