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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他人挖掘机玻璃泄愤 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发布时间: 2016-08-19 09:19:33 来源: 作者:

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郭卫艳)发生纠纷后,砸碎他人挖掘机玻璃泄愤。今天,记者从右玉县人民法院获悉,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1日下午2时左右,朔州市某矿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右玉县高家堡乡某村南建石料厂的施工过程中,戎某以石料厂施工队施工时碾压其耕地为由阻拦该施工。在阻拦过程中,戎某用石头将施工队的挖掘机玻璃打碎。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挖掘机玻璃的鉴定价格为13600元。
案件开庭审理前,戎某的家属赔偿了朔州市某矿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玻璃损失1万元,朔州市某矿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对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戎某故意毁坏他人所有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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